本文关键词:专利保护,专利权利,权利要求书,专利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书是发明人在完成发明创造之后,要获得专利保护,所必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之一,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能够起到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作用,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因为,语言表达的局限性和专利撰写人撰写水平的参差不齐以及技术的进步等原因,要把一份权利要求书做到完美是不可能的,因此权利要求的撰写就难免存在各种类型的错误,其中文字性错误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错误。本文仅就文字撰写错误做简单探讨。
文字错误有一目了然型和非一目了然型。一目了然型就是指权利要求中的文字错误并不会妨碍对权利要求的理解,是纯粹的文字性错误,这种错误不会对权利要求的理解出现偏差。 例如,一项专利的名称为:一种消防系统及消防水罐车,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水带的另一端与设水枪连接”。申请文件中所使用的都是“设水枪”。针对此项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应当维持该专利有效。专利复审委认为: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 应当将说明书中的记载以及本领域的常识作为依据,进而做出判断。在本专利的说明书及其附图中记载了:潜水泵安装叶轮组的一端与水带连接,水带的另一端与设水枪连接。根据此项记载内容,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可以做出如下解读,即此处所说的设水枪是消防领域的常用工具,它的开口较小,通过与水带连接而将水喷射至高处或者远处。所以,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后,可以对权利要求1记载的“设水枪”技术特征的结构、功能及其用途有一个准确的理解。
非一目了然型,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角度出发,权利要求文字错误,需要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得到它的正确解释,此类错误不足以产生其他的解释,而且根据说明书及其附图记载的内容,也存在唯一确定的解释。例如,上述专利的权利要求10中记载“发电机与水泵分离并安装在车本体上,零驱动变频驱动器安装在电机上”。在权利要求中,同时提到了“发电机”与“电机”,仅看这一权利要求并无不妥。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零驱动变频驱动器防水性能差,本专利未公开其如何放在泵壳中,又如何做到防水处理,不符合专利法26条4款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专利复审委认定:权利要求10并未记载安装零驱动变频驱动器的电机是“水泵的电机”,此处所述的电机应理解为前文所述的发电机。而且根据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和说明书附图中的记载,可以确定此处的电机是指发电机。“零驱动变频驱动器安装在电机上”只是权利要求撰写形式上的瑕疵,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和界定。
通过对上面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无效判断中,虽然专利复审委会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记载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进行判断。在进行判断时也考虑到了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权利要求中出现的不同表述方式做了应有的理解。但站在专利代理师的角度,这些文字性的错误是可以避免的,避免因文字性的错误让竞争对手抓住把柄提起无效,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权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