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键词:专利,专利保护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九条 ,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指出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而众所周知,专利制度却是以公开换保护而存在的,也就是说企业在研发技术后,在对本技术进行保护的考虑上,是将其作为商业秘密,通过内部制度或协议进行保护,还是将其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以公开换保护(就算不提出提前公开,在申请日满18个月后依然会进行公布),就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和布局。
首先,企业应该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评估保护行为的所需成本。
换句话说,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是将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起来更为容易,还是申请专利保护更为容易,或者哪种手段产生的价值更大、能有更可观的预期,例如,将员工在生产中对某工件夹具根据自己经验做了部分小的改进,这样的改进将其整理为技术交底以申请专利,相比于将其编制为保密协议的一部分,可操作性更强。当然,这里也需要考虑,该技术申请专利所产生的费用与该技术经济价值是否能匹配。
其次,企业应该明了如果将工艺方法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其工艺方法对应的产品是否容易通过逆向工程获取。
当企业所销售的产品是很容易根据其组分、构造得到其制备、制造工艺的,一般较好的选择依然是通过申请专利进行保护。当然,也有如可口可乐这样的公司,经营百年其配方依然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但是显而易见的,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成为可口可乐。
再者,采用申请专利的方式,企业也需要辨别如果本技术被公开后,是否容易被其他竞争对手所实施,着重考虑本企业的维权成本。
虽然专利的文本被公开,但是一般撰写专利时,会描写多个实施例,其中不乏对关键参数,实施所需的关键手段进行调整、隐藏,但是不能排除他人采用逆向工程或反复试验合法的获取关键参数,一旦发现其侵权行为,企业是否有充足的准备和精力、财力进行维权。如果实施本技术,还必须依赖于其他设备或工艺,此时便体现出企业在选择通过专利进行保护时,对专利布局的重要,所以企业采用专利的形式进行保护时,则需要做好多方位、角度的专利布局。当然有些企业会注重如果维权成功后拿到的赔偿额,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法定赔偿上限均设为五百万元,所以企业赔偿数额上在认为不易确定时,在选择商业秘密还是专利保护上可以不必过多的纠结。
除了上述需要考虑的因素外,还有诸如客体问题的考量、是否容易获得专利权、商业秘密所包含的信息与他人之间的联系、商业秘密保护所需预算是否可控等等。
是采用商业秘密保护,还是选择专利保护,并不是绝对的二选一,一般是建议企业根据上述考量,将技术中所包含的信息一部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另一部分通过申请专利保护,例如研发中实验记录信息、会议记录、研发中的具体图纸信息等等采用商业秘密方式保护,而工艺、出售的产品通过专利进行保护,还有,如有些研发中的技术还不成熟,申请专利授权可能性不大,也可以先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在满足条件后,在适宜时间选择申请专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