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键词:重庆,科普进口单位名单,项目申报
2021年12月29日,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关于征集科普进口单位名单的通知,按照《重庆市“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口单位均可以申报。下面来看看具体申报条件要求。
一、征集范围要求
本次征集适用于重庆市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以下统称进口单位)名单,以及符合免税进口条件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以其依托单位作为进口单位。
二、申报条件要求
(一)享受政策的科技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
2、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二)享受政策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3、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三)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附件所列税号范围;
2、为进口单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3、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三、注意事项
1、进口单位可向重庆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进口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信息审核,市科技局按照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单位是否继续享受政策,将核定结果函告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海关,并报送科技部。
3、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十四五”期间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4、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市科技局查实后函告重庆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十四五”期间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