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犯罪法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去年底,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了大幅度修改,接下来如何贯彻落实?今天(2月8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宋建立透露,接下来将会同最高法联合制定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并且,针对多次、恶意侵权等情形的行为人,可提出适用禁止令、职业禁止的量刑建议。
制定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诉证据审查指引
去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宋建立表示,这次修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作了大幅度修改,将更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调整了多个罪名的入罪标准,显著提高了法定最高刑,体现了立法机关扩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范围、加大刑罚惩治力度的立法精神。
接下来如何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准确适用相关新规定?宋建立表示,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会同最高法联合制定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会同公安部修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细化刑法相关规定,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
此外,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公诉工作。围绕新类型侵权行为、新商业业态对司法实践提出的新问题加强研究,深入分析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刑罚判决情况,制定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诉证据审查指引,从而规范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推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更加科学合理。
对多次、恶意侵权等情形的行为人,适用禁止令、职业禁止
宋建立还提及,加强对重点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将重点打击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以及网络侵权、链条式产业化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对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或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链条中的生产制造者,以及具有多次、恶意侵权等情形的行为人,依法从严追诉并提出限制缓刑适用或者适用禁止令、职业禁止的量刑建议。
记者注意到,知识产权犯罪适用“从业禁止令”在地方已有探索。
2019年11月,江苏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试行)》,首次明确对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种子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适用“从业禁止令”。
此外,在去年6月两高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了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四条要求,对于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对于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新京报记者 王俊)
声明:文章来源于新京报,行之知识产权仅做信息分享,如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