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诞生
近几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日益被重视,“著作权自作品诞生一刻起自始拥有”,已被绝大多数人所熟知。著作权的登记,也是采取“自愿登记”。换句话说,在合法的前提下,无论作品是否登记、是否被其他人知晓,只要已经被创作出来,作者就自然享有相应著作权。
以上是法理。但是在实践中,除非将作品永远藏着私有,否则在传播过程中,迟早因流转、交易、维权等事宜,需要一份“证明属于自己作品”的证据,即音乐作品的出生证明。
版权登记证书的证据效力
法律讲“证据”而非讲“道理”。“道理”只存于人心,“证据”才能被所有人看见、能用来断案。如果没有足够的、能被法院认可的证据,哪怕道理上大家都知道你写的歌被别人抄袭了,同样会有败诉的风险。
以音乐作品为例,这些证据可以是:
国家版权局或各地方版权局的登记证书
音著协登记证书
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据保管证书
其他中立第三方提供的证据保管证明
作者自行保管的、包含时间节点的证据。如:未开封的包裹、电子邮件、网络平台上传作品、合同、唱片等。
比较常见的证书类型:
很多音乐人会有疑问,这么多证书,什么证书才是最好的?其实不能称作最好的证书,而且不同平台对作品登记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主要取决于是你登记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一个重要且严肃的问题。
音乐成品出来后、在互联网音乐播放平台上架之前,音乐人必须进行必要的权属认证,否则,无异于没有防护地将自己作品丢进互联网这个汪洋大海,万一发生纠纷,到时候维权溯源的成本将会非常高!
音乐人必须重视作品前置保护的问题,把侵权扼杀在摇篮里。先版权登记、后进入互联网,大大降低后期可能的维权成本。
既然自己保管、第三方保管都能成为证据,那音乐作品版权登记是不是并不重要呢?
当然不是!相反,音乐作品的版权登记非常重要!
这就不得不提到另一个法律概念:证据效力。证据效力越强,被法院认可的概率越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效力最强的是“官方机构出具的版权登记证书”和“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据保管证书”。证据效力太弱、被法院认可度太低的话,哪怕第三方证据数量再多,也很有可能达不到标准。
证据效力最弱的是作者自行保管的证据。因为自行保管、不受监督,所以证据丢失、被篡改的可能性高,但证据效力的强弱并不是绝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别小看“应当”二字。法律规定是极其严谨的,能用“应当”来表述,基本上意味着:一般证据拿到法庭,法院是需要仔细审查、核实的,并不一定认可,但只要是经过公证的证据,法院都认,只做形式上审查(只核实是不是真的由公证处出具)。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音乐版权(著作权)登记证书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原创证据来用。但登记证书的效力不是绝对,如果出现了比登记证书更能说明事实的其它证据,则登记证书是可以被推翻的。
确切的说,每一个登记证书在实际应用领域都有其特殊的地位与长处。
公证版权登记
登记是重要的,但登记不是万无一失的。
音乐人到底该怎样对自己的音乐作品进行全方位、高效力的保护呢?
如果是个人独立创作的作品,在创作完成后,对成品进行登记即可。
如果是多方合作的作品,在流转过程中为防止抄袭盗用、未经许可的改编等问题,建议采用公证版权登记的方式,来分阶段保管好半成品素材和最终成品。
那我们来看一下,公证版权登记对音乐作品保护具体该怎么做:
公证深度介入知产的政策支持
Tips:公证深度介入知识产权创设、流转、救济、域外保护等各环节的政策支持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工作上升为国家战略。
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2014年)》:将公证制度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2014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探索以公证的方式保管知识产权证据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加强对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侵权等行为的保全证据工作。
2018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推进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建设,制定公证知识产权电子证据保管服务规范和业务规则,扩大公证知识产权电子证据保管服务试点。
2017年-2019年,司法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公证版权电子证据保管属于新型公证法律服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作用,公证版权登记率先为音乐行业开辟了一条全新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