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形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由于实质性缺陷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阶段为重点审查内容,因此,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重点在于形式审查。其中,需要重点掌握如下几点。
(一)请求书审查
1.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请求书中表明申请人在中国有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请求书中表明申请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申请人所属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
2.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
共同申请人在申请资格上仍然作为相互独立的审查对象,即本国申请人需要满足专利法对本国申请人资格的要求,如职务发明的申请人为单位,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为自然人。外国申请人则需要满足对外国申请人资格的要求。
(二)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委托
1.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2.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但第一署名为外国申请人的,要求同上。
3.中国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但第一署名为中国申请人的,可以委托代理机构。
4.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作为独立的申请人或作为共同申请人中第一署名申请人的,也应当委托代理机构。
上述要求,与申请人资格要求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主要考虑国家主权要求,前者主要考虑程序中联络的实际需要,故对第一署名申请人作区别处理,这是因为,对于共同申请,在没有代理机构的情形下,一般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作为代表。
(三)著录项目变更
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因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应当提交有关主管机构的证明。例如:姓名变更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企业法人更名应当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更名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机关法人更名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因填写错误或中文译名错误变更,应当提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声明并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
2.发明人变更
因发明人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因漏填或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签章的证明文件;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发明人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