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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须避开欺骗性陷阱

作者:行之知识产权   来源:   时间:2020-08-27

 

  企业在为产品取名时,往往寄托了对于产品的美好愿景,但是这种美好愿景在某些情况下却可能变成企业商标注册的“绊脚石”,最终造成遭遇驳回的困境。
  这种情况就是“欺骗性陷阱”。
  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款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我国商标法规定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志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该标志所使用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相,足以使公众对商品的真相产生错误认识。
  案例 美即公司的“奶皮”商标被驳回
  2018年10月19日,广州美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即公司)申请商标“奶皮”,商标被指定使用在第3类美容面膜等商品上。
  2019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为由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9年5月美即公司申请复审,经复审后仍被驳回。
  美即公司不服复审决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诉争商标中使用的“奶皮”是常见的食品名称,使用在面膜上,未指向商品原料等特点;且申请商标经过原告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奶皮”构成。“奶皮”是牛奶经过高温加热后表面析出的一种半固态物质,指定使用在“美容面膜”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故驳回了美即公司的请求。
  小资解读
  商标布局是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的工作,需要识别与规避多重风险,其中,开展“欺骗性自查”就是重要的工作之一。
  结合法条规定,自查工作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1. 判断主体:
  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款中所指的公众为“相关公众”,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比如医学杂志的相关公众是医院、制药企业、医生、患者等。
  当相关公众基于其消费经验和认知水平,不会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就不构成“带有欺骗性”的情形。
  2. 判断商品或服务类别:
  对于欺骗性的判断必须基于标志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例如,陕西网红小吃“毛笔酥”指定使用在饼干、糕点等商品上,而相关消费者基于生活和消费常识并不会因标志中含有“毛笔”二字便对这类糕点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等产生误解,因此其不能被判定为“带有欺骗性”。
  3.判断具有欺骗可能性的描述:
  标志中如果一旦含有涉及商品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价格等特点,或产地、来源的误导性描述,企业就应当特别注意,因为这很可能因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会而被判定为“带有欺骗性”,从而无法获得核准注册。
  例如,将“健康彩棉”作为商标指定使用于服装,将“零缺陷超级贴”商标指定使用在染料、印刷油墨、油漆等商品上,都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于产品质量和功能的误解。
  综上,企业在申请商标前,须综合考量以上方面的因素,开展“商标欺骗性自查”工作,从而降低被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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