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专利申请历经核查程序流程,将会有四种不一样的结果:申请积极撤回、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被驳回和申请被视为舍弃专利权。那么,针对不一样的结果,该如何处理呢?
1、专利申请积极撤回申请人明确提出专利申请后,将会因为专利权存有缺点或是信息保密必须这些缘故,积极明确提出撤回专利申请。恳求撤回专利申请的,必须递交“撤回专利申请申明”。撤回的专利权仍需信息保密的,那么专利发明理应在公布程序流程前明确提出申请,而发明专利和造型设计专利权无公布程序流程,在申请办理登记前申请就可以。申请人能够授权委托国家受权的技术专业中介机构立即申请办理撤回办理手续,不然专利局将仍旧公示受权,并出版发行发明专利证书。
2、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在核查程序流程中,申请人无书面通知未在法律法规的期内或专利局特定的期内,申请办理某种审核办理手续的,其申请将为视为撤回。缘故可能是申请人不了解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而耽搁了办理手续時间导致的出错,也是有可能是申请人的确有书面通知而耽搁了限期。申请人有书面通知的,能够授权委托国家受权的技术专业中介机构,在接到视为撤回通知单生效日两月内,立即向专利局表明书面通知恳求修复支配权,并补领办理手续,防止因误解而与专利权擦肩而过。
3、专利申请被驳回在核查程序流程中,申请人应审核员规定阐述建议或开展改动、补正之后,专利局觉得申请仍不符商标法以及实施办法相关要求的,其申请将被驳回。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决策不服气的,能够授权委托国家受权的技术专业中介机构,便于充足掌握和了解审核员的建议,在接到通告生效日三个月内向型专利局复核联合会恳求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