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说明书中需记载的发明内容,其与《专利法》二十六条关系紧密,但却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在本系列文章中,笔者将通过对两个有关专利确权程序的行政案件和一个复审案件的研究,探讨撰写申请文件中“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部分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在撰写
专利申请文件时,撰写人应充分考虑“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逻辑上的对应性。申请文件撰写人应当对以下问题做出准确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具体实施方式中的具体技术手段是否能够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判断结果为不能,则撰写人应对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或者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部分进行修改,直到可以满足前述的两个要求为止。本期,我们将讨论:
“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权案件中判断“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重要标准
案例:第82003号专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延缓释放阿立哌唑的可注射组合物
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复审决定中认定:
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用于延缓释放阿立哌唑的可注射组合物,其中阿立哌唑在哺乳动物的血清中可以达到至少持续7天的释放效果……
在本申请说明书仅给出一个具有试验数据确证的实施例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概括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法预见权利要求1涵盖的所有技术方案均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所述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因此,确定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说明书的整体记载而确定的,并不取决于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的特征是否存在,该技术特征的删除并不意味着所述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发生了改变。
通过该复审决定可知,在专利确权过程中,认定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说明书中背景技术及其存在的技术缺陷、涉案专利相对于背景技术取得的有益效果等。反观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本身,并非认定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决定性依据。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应理解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且不得包含“推测的内容”。而权利要求书是否包含“推测的内容”则需要从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是“充分公开”还是“推测”得出进行考量。
因此,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对于背景技术及其存在的技术缺陷、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益效果等内容的撰写应当在逻辑上取得一致。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通过背景技术及其存在的技术缺陷得以反映,解决技术问题获得的有益效果也应当可以从技术方案本身推导得出。并且,独立权利要求涵盖的所有技术方案应均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所述技术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