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公开不破坏专利新颖性,即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虽然在其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但却依法不因此丧失新颖性。
而这一切不包括,你发表论文,发表杂志,对于医生和老师来说,论文期刊的发表对他们至关重要,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即便是署名于你的论文,一旦提前公开就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对比文件。
还有一些企业,产品都卖了几十年了,也没有想到去申请专利,但是现在也想去申请专利。
无论是第一种还是第二种,先问自己几个问题,
一,我还能申请专利吗?
二、我申请专利后,我能拿到专利权吗?
三、我能拿着我的专利去吗?
第一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申请专利是公民的权利不是义务,只要你想,那你就可以。
第二和第三,回答是不确定。
你的在先公开,不一定就会被审查员发现,侥幸说不定你能拿到专利权。
你的在先公开,不一定会被成为无效的理由,因为可能找不到证据,即便无效 不成功,还有司法审判等着你,对方拿出证据,也有可能使你无法。
那么有没有一些是专利法规定的,可以允许在先公开,而不破坏专利新颖性的呢?
如果一律将其视为破坏专利新颖性的公开,可能会阻碍发明创造的尽早公开,同时对发明人来说显得过于严苛。
为此,《专利法》又特别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情形,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虽在专利申请日前公开但却不破坏其新颖性。
这就是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但《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上述规定,特别是其中“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不导致在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如何适用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及相应的诉讼程序,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专利审查指南》,都缺乏明确有效的规范。
从公开方式上看,专利申请人主动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其构成不丧失新颖性的在先公开方式应当是在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或者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所谓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包括一定级别的由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是指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展品以外,还必须有来自外国的产品。展览会上的展出只能是单纯的展出,不包括销售行为……”如果专利申请人在先主动公开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采取不是上述方式,则均不构成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专利权人被动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则无论其该他人采取何种公开方式,均可能构成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此外,有一种观点认为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来看,在先展出公开只能是首次公开。“在现有法律没有修改之前,无端忽略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首次’明显不妥。”因此,“展览会上的展出……必须是首次,如果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又发生了第二次展出,尽管也是在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但已不符合该条的规定,不再享有新颖性宽限期。”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只要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六个月内“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的展出”,如果首次展出都不使“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则其后的展出也不应当使“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