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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专利申请途径

作者:行之知识产权   来源:   时间:2020-08-07

 

  基于贸易全球化的趋势,很多企业在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相应地在海外申请专利并进行海外专利布局,就成了企业巩固市场、提升企业形象的有效途径。
  一般来讲,海外申请专利有三种途径,包括:第一种,直接向所需申请的国家递交申请文件;第二种,通过巴黎公约向所需申请的国家递交申请文件;第三种,通过PCT途径递交申请文件。
  一、直接申请
  申请人根据自己的需求,直接向所需的国家或地区的负责部门递交符合当地规定的申请文件,以使得自己的申请可以更快在该国得以保护。
  以申请美国专利为例,美国专利申请的受理局是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USPTO),美国专利申请必须以英文提交或附有英文专利。申请人可以在美国申请三种专利: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和植物专利(Plant Patent)。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申请有两种类型: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和非临时专利申请 (Non-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
  非临时专利申请必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发明专利申请表格;
  适当的费用;
  说明书(至少一项权利要求);
  附图(必要时);
  宣誓或声明;
  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必要时)
  计算机序列表(必要时)。
  临时专利申请是美国较为特殊的申请方式,发明人可以通过临时专利申请快速而廉价地确定美国申请日。发明人需在临时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相应的非临时专利申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临时专利申请的内容可以在以后提交的非临时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
  临时申请不需要正式的专利权利要求主张,宣誓或声明,也不应包括任何信息披露(例如现有技术)的声明。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需要考量该申请需不需要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保密审查。
  二、巴黎公约途径
  《巴黎公约》全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规定申请人在首次向缔约国中的一国提出正规申请的基础上,可以在一定期限(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是六个月)内,向任何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在后申请的日期将视为与首次申请的日期相同。
  这就意味着,申请人首次提出在中国(当然,其他缔约国也可以)提出中国专利申请后12个月(发明和实用新型)或者6个月(外观设计)内,可以向外国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依据巴黎公约要求享有其申请的中国专利的优先权。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外国专利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时,除了提供前述直接申请中提到的材料和费用,还需要提供主张优先权的要求和相应材料。

  三、PCT途径
  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合作条约)是巴黎公约之后方便专利申请人获得国际申请的国际性条约,实质是对巴黎公约的一个补充,是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利用PCT,申请人可以提交一件国际专利申请,同时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对其发明的保护。
  一般情况下,PCT国际申请是国内首次申请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在优先权期限内(12个月)向主管受理局提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的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国际检索,并由国际局进行国际公开;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申请人可根据需求向指定国递交申请,从而进入有需求的国家。当然,申请人也可以在国内提出申请的同时提出PCT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PCT途径申请是指专利申请体系,目前不存在“PCT国际专利”,只有PCT国际申请或PCT申请。
  1、 本地申请。以国内专利为例,国内企业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申请,该专利的申请日就是优先权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需要提交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申请外观专利的需要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2、 PCT国际申请: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申请人向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文件,受理局可以是国家局、地区局或WIPO的国际局。国内企业可以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国际申请。
  3、 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受理局确认受理后,将由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检索,以审查该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以及创造性等,并出具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亦列属于世界上的国际检索单位。申请人可以参考国际检索单位出具的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初步了解或判断该发明的授权前景,从而制定下一步申请计划,比如是否有必要继续进行申请程序或者是否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4、 国际公布: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国际局会公布专利申请文件。
  5、 国际初步审查(可选):申请人应当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做出前,申请人有权依照规定的方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权利要求、说明书或附图。
  6、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可选):申请人提出国际初步审查后,并依照流程进行答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或自启动审查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7、 进入国家阶段。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申请人向指定国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应向这些国家提交国际申请的副本、译文,并缴纳相应费用,由指定国的专利主管机关按照当地法律进行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国际阶段中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初步审查和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等只能作为国家阶段的参考,是否授予专利权还是由国家阶段的审查决定的。因此,目前大部分申请人在国际阶段不会提出国际初步审查。
  四、三种途径对比
  五、如何选择途径
  情况一:申请国家单一且明确,申请时间较为紧急。
  推荐:直接申请 ★★★★☆
  巴黎公约途径:★★★☆☆
  PCT途径:★☆☆☆☆
  如果一家企业对应市场在某国家或某地区,且产品将近上市,则可以选择直接向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申请,以便专利申请得以快速受理,产品可以尽快上市。例如,某企业在国内制造产品,产品对应市场在美国;此时该企业可选择直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产品专利。
  情况二:申请国家并不明确或较多,申请时间并不紧急
  推荐:直接申请 ☆☆☆☆☆
  巴黎公约途径 ★★★☆☆
  PCT途径:★★★★★
  各个国家的专利法不同,要求的语言、文本形式也各有不同。如果同时直接向多个国家进行申请,需要研究各国专利法的不同,委托众多代理机构,寻找各国国家语言的专业翻译,一次性缴纳足够的多个国家专利申请费用和翻译费用,甚至需要在各个国家之间奔波,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巨大,每个国家都会重复审查申请,其结果也是未知数。
  如果企业产品对应技术方案刚提出来,尚未确定市场,则可以选择先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首次申请,在根据巴黎公约进入市场对应国家或者根据递交PCT申请;亦可同时利用巴黎公约和PCT申请。
  如果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则申请人可以有12个月或6个月的时间明确需要申请的国家,也有相对较长的时间准备各国的申请文件。对于获权时间有一定要求的,则可以优先考虑巴黎公约途径。
  但是,如果申请国家较多,特别是无法确定申请国家的,则可以优先考虑PCT途径,从而有更多时间和材料考虑是否申请。
  当要申请进入的国家数目较多时,如果选择巴黎公约,申请人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需要支付大量费用;如果申请人当前资金又不十分充足的情况,选择PCT途径会更加适合一些。
  例如,某企业研发出一新产品,该产品目前在试产阶段,暂未公开,且短期内可能暂时无法量产,该企业仍可针对该产品申请系列专利;过了几个月,产品成功量产且主要市场在美国,这个时候,该企业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将其专利进入美国,由此使得专利(发明)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进入申请国家的国家审核阶段,以便尽早获得专利授权;但是该企业可能存在其他海外市场,因此该企业可以再递交一份PCT申请,再根据需求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需要申请的国家递交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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