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应对
专利无效纠纷
对企业来讲,除了前期在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尽量做到权利要求范围恰当,说明书及附图能够准确说明权利要求外,一旦遭遇专利权被提请无效,在应对过程中还需要采用一定策略。
首先,要对自身专利进行稳定性分析,重新界定权利的专利性。看是否存在没有及时缴纳年费,或者其他非技术性因素导致的权利消失等因素。如果通过专业机构确定权利不存在瑕疵,就要根据对方提出的证据,积极查找相关资料,逐一反驳。
其次,如果专利稳定性存在问题,有被全部或部分无效掉的可能,就要采取别的措施应对。一方面,可以检查对比文件的适用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寻找对方拥有专利的漏洞,提请宣告专利无效。一旦形成双方互被无效的状态,可为下一步和谈争取相对主动的状况。
最后,还要权衡专利的生命周期。如果被诉无效专利对企业技术空间的拓展及已经没有多大价值,或者权利维护的成本与所带来的收益不成比例,就可以选择放弃应诉。任何一项技术都有其相对的生命周期,如果涉案专利已经丧失继续维持的必要性,就应该及时放弃维护。
总之,专利无效纠纷的解决应以企业的发展为取舍标准,无效纠纷的合理解决方针之一就是有利于企业的战略目标和市场竞争优势的积累。因此,对于无效纠纷,企业应该采取灵活态度,其中应引入成本核算制度,以做出更有效的决策。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法》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起诉。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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