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复审程序的司法救济如何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起诉。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
专利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受理。根据法律规定,专利复审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二、如何办理
专利复审委托
(一)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二)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复审将署名在先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专利复审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三)对于根据《专利法》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专利复审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