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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在先申请原则是啥

作者:行之知识产权   来源:   时间:2020-07-27

 

  一、专利保护在先申请原则是啥
  专利保护在先申请原则是指如果同一个发明创造有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提出专利申请时,专利权应当授予谁?对此各国一般有两种处理原则。
  一是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论谁先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发明的申请人。但这种原则的缺点是很难确定谁最先完成了发明。目前只有美国采取先发明原则。
  二是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管是谁最先完成的发明,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这种原则的好处在于简明易行,且有利于发明创造尽早的向公众公开。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
  我国亦采用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申请人。”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企业在完成发明创造后,应及时提出专利申请,以免申请晚了,就有可能被他人抢先提出专利申请而失去取得专利权的机会。
  按先申请原则有可能出现一种特殊情况,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申请专利。其权利归属问题,按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确定的申请人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专利申请过程中被侵权怎么处理
  专利申请过程中被侵权,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解决专利侵权时应当收集的证据
  1、专利权属证据。证明原告享有专利权或者专利许可使用权。
  2、侵权存在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证据。
  3、赔偿金额证据。证明其提出的赔偿金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二)专利侵权的协商与和解
  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这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经常使用,而且还常取到较好的作用。侵权警告信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
  1、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
  2、对方的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中止或禁止对方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行为;
  3、希望对方于何时就此作出答复;
  4、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三)专利侵权行的政裁决或协调
  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四)专利侵权后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后,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同时有权申请对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和证据进行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强制令,禁止侵权人继续侵权行为。为保证经济赔偿的切实执行,专利权人在起诉的同时,可向受理法院申请对侵权人的等额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选择起诉的法院可以有:
  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
  (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4)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5)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2、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有管辖权。
  3、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4、专利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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