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①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中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着明显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②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和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与被控侵权的产品在功能和用途上相同,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和用途上不相同,则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认定专利侵权行为不成立。
③将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判断是否相同或近似。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a.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后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行为成立;
b.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
c.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的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行为不成立。
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问题。结合笔者几年来代理专利纠纷案件的经验,笔者认为,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①首先,要根据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专利登记薄、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对专利权的主体予以确认,看原告是否为合格的专利权人。
②其次,要对专利权的有效性予以确认,确认该专利权是否仍然处于专利权有效期内,是否受法律保护。
③然后,要根据专利授权时的公告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是什么?被控涉嫌侵权的产品是否与外观专利产品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的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客观实际情况,对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④接下需要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具体保护的设计范围是什么?设计要点是什么?被控涉嫌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外观专利产品的设计相同或近似?
⑤外观设计产品中某些部分的设计是不受保护的,要予以排除。首先排除申请日以前已有的公知的外观设计部分,其次,还要排除因产品功能而决定的外观设计部分,再排除产品内部不可见部分的设计。
⑥经过上一步的排除后,结合专利权人提交或专利档案中记载的设计要点图可以确定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设计部位,也就是要重点保护的范围是什么。最后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该外观专利产品的设计相比较,判断两者是否相同或近似。
以上就是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如果外观专利模仿他人已有的产品包装,那该外观专利将因为没有新颖性就可以被无效掉。当然,外观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不排除另一种形式,就是将他人享有外观专利权的设计注册为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这样的商标同样可以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