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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撰写时如何提高质量?

作者:行之知识产权   来源:   时间:2020-05-07

 


  若想撰写出质量比较高的权利要求书,则必须对专利法和审查指南有一定的深入了解,能够将知识灵活地运用到实际的撰写当中去。


  同时,还要对技术方案能够有个准确的理解,然后,剖析出技术方案中的主要发明点,从而构架出新、创性较高的独立权利要求,同时,还要确保该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具有一个合理的保护范围。然后,对于那些优选的技术方案可将其布设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对于和发明点的关联性较大的优选技术方案应当布设在独权之后。另外,还要确保各个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的正确性,避免出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一篇专利的撰写,首先应当满足: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同时,说明书应当满足: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此外,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质量的高低还取决于撰写出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以及还取决于是否能够为客户争取到一个合理的、适当大的保护范围,即,确保具有较好的稳定性。


  另外,在面临日后的专利侵权问题时,为了提高专利权利的稳定性以及避免专利的权利要求被不必要地缩小,则需构架好从属权利要求,确保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的正确性,以及确保每条从属权利要求都要包括能够实现其有益效果的技术特征,同时,确保每个从权均对应地解决一个技术问题。


  一、独立权利要求在撰写过程中容易出现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
  (一)独立权利要求概括的保护范围比较大,导致缺少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二)独立权利要求没有在保证其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将多个实施例进行上位概括,或者对一些技术特征采用不适当的上位词,没有有效地保护发明点,即,没有从字面侵权的角度来写。
  1、在侵权判定时,等同原则都适用,但是,在适用等同原则时,或多或少地都存在一些限制,在某一些国家中,如果实施例公开的技术方案没有被权利要求字面覆盖,则视专利权人主动放弃该部分的保护,此时,专利权人是不能利用等同原则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其放弃的部分。
  (三)独立权利要求写进非必要技术特征

  独权写进非必要技术特征,多半是由于代理人没有根据技术交底书中给出的技术内容而准确地找到本申请的真正改进点,也就是本申请的发明点,找准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根据这一技术问题去选择对本申请来讲必要的技术特征,独权是在确保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做减法。


  二、独立权利要求的布局不合理,没有包括必要的方法、系统、关键装置和/或关键部件的独权,即不符合产业链布局原则,制造侵权优先原则,方法与装置并重的原则
  (一)撰写某产品的制造方法的权利要求时并未附加上由该方法制造而成的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
  1、专利申请的目的不是获得授权,而是授权后的使用和维权。所以,在申请专利时,一定要从产业链的角度重点考虑独立权利要求的覆盖对象和覆盖范围,否则将会降低专利的价值。

  2、只是单纯地撰写方法权利要求,则在日后的侵权判定中,由于方法步骤的侵权证据不好获取,很容易导致对方不侵权的情况,基于这一情况的考虑,对于发明点在于方法的发明,一定要基于方法发明构建产品或虚拟装置的权利要求,即,在撰写方法权利要求时,也再附加上一份由该方法制造而成的装置的权利要求。


  三、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中存在撰写不合理的情况
  (一)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在步骤之前加上没有必要的执行主体。
  1、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工艺、流程以及操作步骤等,所以,只需要在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中公开为满足发明目的需要做出哪些步骤即可,至于每个步骤是由谁来执行的,在很多方法中并不是使得该技术方案清楚、完整的必要技术特征。此外,若在每个步骤中写明了执行主体,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方法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而,在很多方法中,没有必要写出执行主体,除非该执行主体属于区别技术特征。
  (二)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没有必要的逻辑关系限制

  1、对于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步骤,步骤间的逻辑关系不是很严格,如果加上了不必要的逻辑关系限制,则就会不合理地缩小方法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除非步骤顺序就是该方法的发明点,否则不建议在方法的步骤前加上逻辑关系。


  四、从属权利要求存在的撰写问题
  (一)权利要求间的引用关系不正确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1、每个权利要求都应该是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对于从属权利要求,其技术方案是指增加新的技术特征或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加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总和,一旦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或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准确,则就会导致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不清楚、不完整,甚至出现错误。
  2、认真检查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并通过制作权利要求树来检查引用关系是否错误,如果有错误,则根据技术逻辑关系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调整。
  3、确保每一条从权均对应地解决一个技术问题,这样,也可以有效地避免由于使得同一条从权同时解决了N多个技术问题,从而导致从权引进了多个技术特征,进一步地,避免使得从权的保护范围过小,以致于使得从权在撰写层次上不够分明。
  (二)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不够明显体现是独立权利要求
  1、从属权利要求应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或进一步限定,如果既不是补充,也不是限定,则该从属权利要求实质上就是独立权利要求。然而,这可能导致三个结果:
  1)基于从属权利要求没有引用到真正想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
  2)可能存在单一性问题。

  3)侵权时可能有麻烦。例如:权2引用权1,表面上看来权2是个从权,实质上却是个独权,如果侵权方的产品侵犯了权2的专利权,则侵权方会辩解说:权2引用权1,所以权2中的技术方案包括权1中的技术特征,而我的产品中却没有权1的技术特征,所以,不侵权。


  五、技术交底书与撰写专利质量的关系

  技术交底书写的好与坏对代理师而言也是非常关键的,然而,技术交底书写的好与坏与发明人撰写内容的多少并没有直接的必然关系。有些技术交底书内容很简单,但是脉络清晰、也比较有逻辑,这样的技术交底书有助于代理师快速地理解本申请关键的创新点。

  有些技术交底书虽然内容写了很多,但读了半天也不知道它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它关键的创新点是什么,所以,发明人在技术交底书中记载的内容的多与少并不是决定专利技术交底书的好与坏的主要因素。

  然而,对于代理师而言,在专利撰写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认真的去阅读技术交底书,根据其记载的内容准确地找出它的主要技术创新点,然后,对于疑惑或是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在技术交底书中进行标记,带着问题去和发明人进行电话沟通。在沟通的过程中,首先要和发明人确认本申请所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什么,这块主要是看代理师是否能准确地找到本申请的关键核心点。确认无误后,可以针对疑惑的地方进行沟通,从而将余下的问题一个个地解决掉。与此同时,代理师会相较于之前能够更加准确、透彻地理解技术方案,这时代理师还会给出更多、更好的等同替代的技术方案,无形中相当于拓展了技术交底书中的内容。所以,在撰写专利前,和发明人进行电话沟通非常的有必要,基本上沟通的过程就是对技术内容进行再次理解的过程,同时,也是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构架的过程,沟通完成后,心中已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权利要求书。


  小结:发明人一定要乐于接受代理师打来的电话,乐于将技术交底书中的内容清楚地讲解给代理师,发明人需要知道:能够不厌其烦并且很细心地去询问问题的代理师多半是很认真、负责的代理师,他对案件的撰写质量要求较高。发明人还需知道代理师在询问问题的时候,并不是单纯的想知道“1+1=2”,更多的是在确定好这一点以后,他会考虑到会否有多种等同的可替代的技术方案,然后基于这些个等同方案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的上位和拓展。
  结论

  若想撰写出质量比较高的权利要求书,则必须对专利法和审查指南有一定的深入了解,能够将知识灵活地运用到实际的撰写当中去。同时,还要对技术方案能够有个准确的理解,然后,剖析出技术方案中的主要发明点,从而构架出新、创性较高的独立权利要求,同时,还要确保该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具有一个合理的保护范围。然后,对于那些优选的技术方案可将其布设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对于和发明点的关联性较大的优选技术方案应当布设在独权之后。另外,还要确保各个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的正确性,避免出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此外,说明书应当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每条权利要求均进行充分地展开式说明,即,对于每条权利要求尽可能多地去列举多个实施例,以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中的记载就能够实现本申请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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