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想撰写出质量比较高的权利要求书,则必须对专利法和审查指南有一定的深入了解,能够将知识灵活地运用到实际的撰写当中去。
同时,还要对技术方案能够有个准确的理解,然后,剖析出技术方案中的主要发明点,从而构架出新、创性较高的独立权利要求,同时,还要确保该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具有一个合理的保护范围。然后,对于那些优选的技术方案可将其布设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对于和发明点的关联性较大的优选技术方案应当布设在独权之后。另外,还要确保各个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的正确性,避免出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一篇专利的撰写,首先应当满足: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同时,说明书应当满足: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此外,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质量的高低还取决于撰写出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以及还取决于是否能够为客户争取到一个合理的、适当大的保护范围,即,确保具有较好的稳定性。
另外,在面临日后的专利侵权问题时,为了提高专利权利的稳定性以及避免专利的权利要求被不必要地缩小,则需构架好从属权利要求,确保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的正确性,以及确保每条从属权利要求都要包括能够实现其有益效果的技术特征,同时,确保每个从权均对应地解决一个技术问题。
独权写进非必要技术特征,多半是由于代理人没有根据技术交底书中给出的技术内容而准确地找到本申请的真正改进点,也就是本申请的发明点,找准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根据这一技术问题去选择对本申请来讲必要的技术特征,独权是在确保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做减法。
2、只是单纯地撰写方法权利要求,则在日后的侵权判定中,由于方法步骤的侵权证据不好获取,很容易导致对方不侵权的情况,基于这一情况的考虑,对于发明点在于方法的发明,一定要基于方法发明构建产品或虚拟装置的权利要求,即,在撰写方法权利要求时,也再附加上一份由该方法制造而成的装置的权利要求。
1、对于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步骤,步骤间的逻辑关系不是很严格,如果加上了不必要的逻辑关系限制,则就会不合理地缩小方法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除非步骤顺序就是该方法的发明点,否则不建议在方法的步骤前加上逻辑关系。
3)侵权时可能有麻烦。例如:权2引用权1,表面上看来权2是个从权,实质上却是个独权,如果侵权方的产品侵犯了权2的专利权,则侵权方会辩解说:权2引用权1,所以权2中的技术方案包括权1中的技术特征,而我的产品中却没有权1的技术特征,所以,不侵权。
技术交底书写的好与坏对代理师而言也是非常关键的,然而,技术交底书写的好与坏与发明人撰写内容的多少并没有直接的必然关系。有些技术交底书内容很简单,但是脉络清晰、也比较有逻辑,这样的技术交底书有助于代理师快速地理解本申请关键的创新点。
有些技术交底书虽然内容写了很多,但读了半天也不知道它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它关键的创新点是什么,所以,发明人在技术交底书中记载的内容的多与少并不是决定专利技术交底书的好与坏的主要因素。然而,对于代理师而言,在专利撰写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认真的去阅读技术交底书,根据其记载的内容准确地找出它的主要技术创新点,然后,对于疑惑或是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在技术交底书中进行标记,带着问题去和发明人进行电话沟通。在沟通的过程中,首先要和发明人确认本申请所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什么,这块主要是看代理师是否能准确地找到本申请的关键核心点。确认无误后,可以针对疑惑的地方进行沟通,从而将余下的问题一个个地解决掉。与此同时,代理师会相较于之前能够更加准确、透彻地理解技术方案,这时代理师还会给出更多、更好的等同替代的技术方案,无形中相当于拓展了技术交底书中的内容。所以,在撰写专利前,和发明人进行电话沟通非常的有必要,基本上沟通的过程就是对技术内容进行再次理解的过程,同时,也是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构架的过程,沟通完成后,心中已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权利要求书。
若想撰写出质量比较高的权利要求书,则必须对专利法和审查指南有一定的深入了解,能够将知识灵活地运用到实际的撰写当中去。同时,还要对技术方案能够有个准确的理解,然后,剖析出技术方案中的主要发明点,从而构架出新、创性较高的独立权利要求,同时,还要确保该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具有一个合理的保护范围。然后,对于那些优选的技术方案可将其布设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对于和发明点的关联性较大的优选技术方案应当布设在独权之后。另外,还要确保各个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的正确性,避免出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