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文件缺少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2、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未打字或印刷的;
3、未按要求使用正确申请书式的;擅自修改申请书格式的;
4、申请书上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
5、申请书未使用中文的;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未附送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翻译公司公章的;
6、未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导致无法确定申请人名称、地址的;
7、申请书上申请人名称、所盖章戳或签字、所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不一致的;
8、商标图样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9、声明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10、声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组织成员名单的;
11、声明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其或其委托机构有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的;
12、声明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未同时提交填写有共同申请人名称并由其盖章或签字的附页的,或提交附页但未声明是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13、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未提交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文件的;
14、境外公证未同时附送认证文件的;
15、未向商标局缴纳规费的;
16、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