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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时审查有关申请的规定

时间:2019-10-30

 

法条: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申请及时进行审查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是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的及时性方面提出的要求,目的是使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及时进行审查,以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二、关于“对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的规定,是对商标局提出的要求。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工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三、关于“对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的规定,是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要求。关于商标复审申请,根据本法规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异议人、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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