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所以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是自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的15日内,超过该时限的,则错过了商标驳回复审的时间,商标将不能进行驳回复审,是否超过该时间,按照申请人收到该驳回通知书和寄出驳回复审材料的邮戳日期计算为准。
商标递交商标驳回复审材料后,申请人可以自递交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交补充证据。所以对于需要做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人,建议先递交驳回复审的材料,补充证据可以在递交的时候申请表中进行勾选,再在3个月内进行补充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