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6、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7、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