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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申报详细解读

时间:2019-06-28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优化产业服务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服务,加大对企业创新能力和质量效益提升的支持,根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优化产业服务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成高管发〔2019〕4 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工商、税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依规履行统计报表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确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的企业可享受本意见各项措施支持。《政策意见》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申报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事故、重大违法行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报时间

每年 7 月前,申报起止日期以具体通知为准。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分为通行材料和附加材料两部分,附加材料按照本细则中对《政策意见》各条款的具体规定执行,通行材料如下。

1.《优化产业服务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上年度企业税收缴纳证明(含各税种金额,须税务部门认可)

4.诚信申报承诺书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每年申报截止日前交受理部门审查存留。

(三)《政策意见》“(十四)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中各项目申报材料按照本细则申报规程中“(十一)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的具体规定执行。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流程分为通行流程和附加流程两部分,附加流程按照本细则中对《政策意见》各条款的具体规定执行,通行流程如下。

1.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部门审查申报材料

3.拟支持企业名单公示

4.资金拨付

(二)附加流程原则上在受理部门审查申报材料后进行,并在公布拟支持企业名单之前完成。

(三)《政策意见》“(十四)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中各项目申报流程按照本细则申报规程中“(十一)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的具体规定执行。


以下为申报规程中《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对发明专利、欧美日专利、国外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和权利维持,按不超过成本费用给予每件最高 5 万元资助。

1.申报条件

(1)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为:税务解缴关系(国、地税)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及营利性事业单位;住所在成都高新区的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

(2)资助申请由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提出,申报时间以申报指南公布的明确时间阶段按批次受理。

(3)专利授权具体资助额度以专利授权公告日作为政策适用时间的判断依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资助以登记日或注册日作为政策适用时间的判断依据。

(4)申请专利年费补贴需满足专利自申请年度起已维持有效状态满 6 年,并于上一年度已实缴第 7 年及以上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


2.支持标准

(1)中国(含港澳台)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最高每件资助 3000元。

(2)通过 PCT 途径、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后直接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而获得的欧洲、美国、日本发明专利授权(职务发明),每件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申请授权阶段及权利维持的成本费用总额,最高每件资助 5 万元,其它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职务发明)最高每件资助 2 万元。

(3)对上一年度已实缴的第 7 年及以上的中国(含港澳台)有效发明专利(职务发明)年费,按当年实际缴纳金额给予最高 50%资助。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每件资助 1500 元。

(5)软件著作权登记每件资助 200 元。

(6)中国(含港澳台)注册商标每件资助 500 元。

(7)欧洲、美国、日本注册商标每件资助 4000 元,其它国家注册商标每件资助 2000 元。

(8)涉外知识产权项目每个最多支持向 2 个国家的申请。

(9)中国(含港澳台)知识产权项目资助限额为企事业单位每家每年 50 万元;涉外知识产权资助限额为企事业单位每家每年 50万元。


3.申报材料

(1)相关知识产权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①国内专利授权类:《专利证书》

②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类:《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直接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提供),《专利证书》,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专利说明书摘要,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③国内专利年费类:《专利证书》,当年缴纳年费收据

④集成电路布图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⑤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⑥国内注册商标类:《国内商标注册证》

⑦国际注册商标类:《国际商标注册证》及中文翻译件

(3)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代为收款的(简称第三方收款),第三方需提交申请人的有效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内容需载明代收款人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的名称,以及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声明)和等额发票。

(4)企业承诺书

企业需承诺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制度,及申报的专利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75 号令)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


对荣获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企业获得国家、省(部)级进步奖的须为第一承担单位;企业应在获得奖励的次年即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支持标准

国家级特等奖 100 万元、一等奖 80 万元、二等奖 50 万元,省(部)级特等奖 40 万元、一等奖 30 万元、二等奖 20 万元、三等奖15 万元。


3.附加材料

1)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相关文件及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其他证明材料


对企业获得国家和省级专利奖、国家级版权奖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申请人为上一年度国家和省级专利奖、中国版权金奖获奖单位。


2.支持标准

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 50 万元、35 万元、20 万奖励;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奖励;中国版权金奖给予 50 万元奖励;企业同一项目或知识产权多次获奖,补贴差额。


3.附加材料

1)国家、省级专利奖证书,中国版权金奖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2)其他证明材料


对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开展专利分析预警导航等,给予最高 50 万元支持。

1.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2)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立项并验收合格,或未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立项,但满足以下条件:

a.拥有国内有效专利 30 件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 20 件以上(欧美日授权专利可根据类别与国内授权专利按 1:2 进行抵算)。

b.近三年知识产权经费占研发经费的比重 5%以上,并累计达到100 万元以上。

c.产品销售收入 5000 万元以上;或专利转让许可收益 1000 万元以上,且其相关收益纳税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或专利质押融资额 1000 万元以上。


(2)支持标准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立项并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 40 万元支持。对未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立项的,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结合专家评审结果,一次性给予 40 万元。同一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支持。


(3)附加材料

1)国内外发明专利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

2)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立项及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文件

4)产品销售收入,专利转让许可及收益,专利质押融资等相关证明资料


(4)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科技人才局知识产权处 联系电话 63911980


2.开展专利分析预警导航等其它知识产权工作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2)上年度开展相关技术领域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等其它知识产权促进类工作。


(2)支持标准

1)企业开展相关技术领域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企业微导航等,并形成分析报告,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不超过 3 万元;每家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补贴。

2)企业上年度购买知识产权数据库(含数据库账号)或自建知识产权数据库,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 50%,给予最高 5 万元资助。

3)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包括认证费、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等)的 50%,给予最高 2 万元资助。


(3)附加材料

1)专利分析预警导航类: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企业微导航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合同书、银行划款凭证等知识产权数据库类:知识产权数据库购买合同、银行划款凭证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合同书、银行划款凭证等。

2)经费拨款通知单


对新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质量技术服务机构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一年度新获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机构称号。

(2)质量技术服务机构为针对产品、服务、人员、机构或其它对象开展计量、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等方面向高新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并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获得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支持标准

(1)对新获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机构给予单项 20 万元支持,每家机构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2)对质量技术服务机构按上年度向高新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费用总额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


3.附加材料

(1)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机构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文(质量技术服务机构)

(3)上一年度向高新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费用总额带防伪二维码审计报告(质量技术服务机构)


行之集团是以“知识产权服务为主”、“法律、财会、科技咨询”三大服务为辅,集专业化、多元化、互联网化为一体综合服务集团。行之集团服务企业14年,有员工200余人,以成都为中心,在全球范围内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全面的企业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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