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2003年9月修订)
第一条为鼓励本省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省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省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鼓励本省各地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本地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政策和计划,资助的对象和范围由各地政府及其部门依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省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发明专利的、民营科技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五条费用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对于我省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相关企业有关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明专利申请,由省知识产权局给予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全额资助和代理费资助。
第六条本办法采用与各地资助计划匹配资助的方式,凡地级以上市政府依本地资助计划对发明人进行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知识产权局按本办法,给予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0市资助费用的80%资助;给予广州、深圳资助费用的20%资助;给予其它各市资助费用的50%资助。
第七条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资助总额制定年度资助计划,可视当年经济和科技发展状况调整资助范围,资助总费用控制在年度资助总额范围之内。
第八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本费用资助申请,申请人应先按所在地的资助计划申请本地资助。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相关企业有关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明专利需要申请费用资助的,可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
第九条申请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账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首页复印件;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的居住证明。
第十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即予受理和审批,办理付款。
第十一条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当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将省资助资金定期划拨给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每季度向省知识产权局呈报《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明细表》。
第十二条对发明专利申请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三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