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公告由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定期出版的专利公报上发表。
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后,没有发现有驳回的理由,授予申请人发明专利的决定,并在专利公报上发表公告,公布下列内容:
1、专利申请中记载的着录事项;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摘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及其简要说明;
3、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4、保密专利的解密;
5、发明专利公布后的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
6、专利权的授予;
7、专利权的无效宣言;、
8、专利权的终止;
9、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1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11、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解除;
12、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权的给予;
13、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恢复;
14、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15、对地址不明的当事人的通知;
16、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17、其他有关事项。
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从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公报告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