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特点,根据需求选择
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负责受理、审查、批准专利和商标申请事宜。美国于1790年颁布和实施了第一部专利法。现行专利法于1952年颁发,此后又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一套包括发明专利、外观专利和植物专利三种专利的详细立法。美国专利法比较重要的修改为:1984年11月,美国国会对《专利法》做了一次较大的修订,规定了对药品和有关产品的专利保护期可适当延长。1994年底,美国国会通过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将原有的自授权之日起17年的保护期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适用于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的申请)。2000年3月生效的《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其中许多重要的条款都被直接列入专利法,包括将不公开审查制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保证发明人专利保护期等规定。该法案的签署成为美国专利制度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美国专利保护类型有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外观专利三种。
美国专利制度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如:先发明制:美国实行的是"先发明制",而非世界上多数国家施行的先申请制。"先发明制"是指专利申请必须由发明人提出,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之后可以将申请权转让。因此美国专利文件中常出现的权利人是发明人和受让人。临时申请:美国专利制度允许发明人提交"临时申请"。临时专利申请是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根据谈判协议修改了本国专利法,于1995年6月8日出台的一种专利申请形式,为在USPTO提交的申请建立了一种"国内优先权"制度,为试图完善发明或筹集资金的申请人以低廉的费用、简单的形式申请专利赢得了宝贵的时间。长期以来,USPTO实行的是不公开审查制度(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局直接进行实质审查),但是,随着专利申请量的大幅度增加和审查资源的匮乏,造成专利申请的审理期限过长,有的长达十几年,甚至更长(所谓美国式"潜水艇专利"),这种状况显然难以充分体现现代专利制度的立法宗旨,即以公开技术换取法律保护。而目前大多数国家均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使专利信息尽早公布,促进了技术应用与创新,同时也避免了重复劳动。在大势所趋下,2000年3月生效的《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规定,对在2000年11月29日或之后提出的发明和植物专利申请(不包括设计专利)施行早期公开制度,即自有效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开。此外,AIPA还规定:如果申请人不愿意未经审查公开,可以在申请时提出请求,并保证该申请只在美国及其它实行非18个月公开国家提出申请,对于此类申请则不予公开直至批准。在申请公开后至专利授权期间,对于他人的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行为,申请人将享有要求获得适当使用费的临时权利。USPTO于2000年4月公布"关于执行专利申请18个月公开"的通知,同年9月出台正式规章,并自2001年3月15日开始正式按照AIPA的规定出版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日本:日本特许厅负责专利和商标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事宜。日本专利制度设立于1885(明治18年)年,经过两次大的修订,目前的专利法是在1960(昭和35年)年4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的基础上经过无数次小的修订而形成。日本专利保护类型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三种专利分别由对应的法律《特许法(专利法)》、《实用新案(实用新型)》、《意匠(外观设计)法》予以规范。三种专利法还有各自辅助性的法律或者法规,如,对应《特许法》,有《特许法施行法》、《特许法施行令》(政令)、《特许法施行规则》(省令)。
日本专利制度特点:日本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且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类别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这种制度方便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改变保护类别,根据需要选择保护手段。例如,如果某件发明专利申请在实审过程中由于创造性理由被驳回时,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将发明申请转为实用新型的请求,以便将满足不了创造性要求的发明申请转为实用新型保护。实用新型申请可以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变更申请在实用新型授权前提出,原实用新型申请被视为撤回;如果是在实用新型授权后提出,原实用新型被视为放弃。但变更为发明的专利申请能否被授权还要通过实质审查程序确定。日本外观设计申请又包括以下几种:成套物品的外观设计、类似外观设计、保密外观设计和部分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