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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作者:成都行之知识产权   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时间:2024-12-20

 

  本文关键词:四川,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19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引导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规范健康发展,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规范健康发展,提高我省社会科技奖整体水平,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技奖指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设奖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四川省境内面向社会设立,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奖:

  (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评选、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各类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三)属于比赛竞赛类、展览展会类、信息发布类的评选;

  (四)以本单位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评选;

  (五)以选树宣传先进典型为目的的评选。

  仅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务和图书、期刊、专利、产品、视听作品等为对象的评选,以及与科学技术不直接相关的奖励活动,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遵循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坚持学术性、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坚持“谁办奖、谁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六条  面向全省的社会科技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日常监督管理,所在市(州)相关部门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共同推动社会科技奖规范化发展。 

  第二章 奖励设立条件

  第七条  鼓励省内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依规设立社会科技奖,引导在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设立社会科技奖,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

  第八条  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九条  设奖者应当委托一家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非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设奖者为四川省内非营利法人的,可自行承办。承办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

  (二)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第十条  承办机构为社会组织的,除具备第九条所需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或者合作承办。

  第十二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制订奖励章程,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强调奖项学术性和荣誉性,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并明确以下事项:

  (一)设奖目的、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二)奖励范围与对象,重点奖励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重大示范转化工程、重大产学研合作和优秀科普作品创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奖项设置、评审标准、授奖数量等;

  (四)组织机构、受理方式和评审机制等;

  (五)奖励方式;

  (六)争议(异议)处理方式和程序;

  (七)撤销机制和罚则等。

  第十三条  奖励名称应当符合设奖宗旨,与承办机构性质相适应,科学、确切、简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名称中须使用设奖组织的规范全称、简称或主办人姓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冠以“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国际”、“世界”“四川”、“全省”、“全川”、“巴蜀”、“西部”、“天府”等类似含义字样。

  (二)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奖励名称应与国家、我省表彰项目名称相区分。

  (三)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以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以及商标、商号等冠名的,应当取得合法授权;

  (四)以功勋荣誉获得者(“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等勋章获得者,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获得者)姓名冠名的,还应当按程序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具有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规模,在奖励活动中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资金使用应当相对独立,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科学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办机构在同一学科或者行业领域承办的奖励,应当做好统筹设计,注重精简规范;

  (二)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各子奖项间应当界限清晰;

  (三)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得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四)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授奖数量和比例,合理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

  第三章 奖励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  面向全省的社会科技奖应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按程序纳入省社会科技奖目录进行管理。未经备案通过的,不得以社会科技奖名义开展工作。

  (一)发布通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布组织申报社会力量设奖备案的通知。

  (二)机构申报。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向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盖章后的纸质申报材料。书面申请应当包含设奖目的以及必要性、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范围与对象、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与已有同类社会科技奖的差异说明。

  (三)归口推荐。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申报机构的审核与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推荐。

  (四)评审公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评审和实地考察。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择优提出拟备案名单,按程序报审后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备案发布。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备案名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纳入省社会科技奖目录,报省委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上发布。

  第四章 奖励运行

  第十七条  对纳入省社会科技奖目录的社会科技奖,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当在1个月内通过固定网站或者其他公开渠道如实公开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励章程、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

  第十八条  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奖励受理、评审、监督等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审查机制,通过不涉密承诺等方式,确保不得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社会科技奖。

  第二十条  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当在奖励活动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类评价,完善同行评议,遵循科技伦理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

  承办机构应当设立由精通相关学科或者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科学道德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不得利用奖励评审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坚持公开授奖制度,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应当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社会科技奖宣传应当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者行业科技进步、推动提升公民科学素养等为目的,强化荣誉导向。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第二十三条  社会科技奖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项设置、授奖数量和奖励周期等重大事项,承办机构原则上应当书面报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后,及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的变更材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备案。备案通过后,承办机构在1个月内通过相关网站公开有关变更信息。

  第二十四条  社会科技奖决定停办,承办机构应当在停办前1个月内主动向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五章 指导服务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省社会科技奖目录,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省社会科技奖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社会科技奖励,择优认定相关承办机构的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资格。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社会科技奖适时组织重点宣传或者专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公开举报受理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发现的异常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每一评审周期结束,在奖励结果发布后3个月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及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社会科技奖活动开展情况及获奖名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变更报告、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要求进行奖励信息公开的;

  (三)未按照奖励章程开展奖励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从社会科技奖目录移除、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等处理。

  (一)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情形,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的;

  (三)违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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