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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瞪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作者:成都行之知识产权   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时间:

 

  本文关键词:四川,瞪羚企业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优化培育我省科技企业发展梯队,加快培育形成一批高成长性的四川省瞪羚企业(以下简称“瞪羚企业”),科学规范瞪羚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是指在四川省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已经跨过创业期死亡谷,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稳步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好、创新能力强、行业影响大、社会诚信高、示范带动明显,在引领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作用突出、成效显著的优秀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四川省瞪羚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瞪羚企业的培育、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申报瞪羚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四川省内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良好(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级)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成立时间3年以上、15年(含)以内,且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新三板及各类非股权交易市场除外),实缴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为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战略发展方向,主营业务(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四川“六大优势产业”等领域,以及我省布局的未来产业重点领域。

  (三)企业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内无任何不良征信记录、违法记录及重大生态环保、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四)企业近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年均在职人数不低于35人。

  (五)企业能通过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断扩大和形成发展潜能,有良好的成长性指标。

  1.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均保持正增长;

  2.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营业利润为正值;成立时间在5-10年(含)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含)以上,近两年营业利润为正值;成立时间在10年以上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含)以上,近三年营业利润为正值;

  3.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之间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和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10亿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和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和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

  (六)企业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具有较好的创新能力指标。

  1.企业近三年均有研发投入,并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2亿元的,企业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5%;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4%;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

  3.企业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原创性技术,在关键技术或主要产品(服务)上具有较强技术优势,近三年内通过自主创新原始取得(不含受让、受赠或并购的知识产权)相关产业领域内的知识产权达到以下条件: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生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等一类知识产权授权不少于2项或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等二类知识产权合计取得不少于10项。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瞪羚企业申报备案工作。

  第六条  申报企业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四川省瞪羚企业备案”模块,提交备案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推荐至科技厅。

  第七条  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择优确定拟备案名单,报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科技厅公布四川省瞪羚企业名单,并纳入管理服务。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对首次备案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后补助支持。鼓励各市(州)政府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九条  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创新平台创建、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对瞪羚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条  优先推荐瞪羚企业获取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优先推荐进入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便捷贷款审批通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纳入各类上市企业培育计划。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到期后企业需重新申报备案。科技厅按年度对瞪羚企业发展情况组织抽查,抽查结果与企业获得支持相关。

  第十二条  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在系统完成填报年度发展监测数据,科技厅依据监测数据组织编制年度四川省瞪羚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瞪羚企业信息库,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服务,为入库企业搭建政策咨询、合作交流、市场拓展、数字赋能、投融资以及产学研用深度合作平台,并提供及时有效服务。

  第十四条  已备案的瞪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瞪羚企业资格,3年内不再接受备案申请。

  (一)在申请备案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生态环保违法行为的。

  (三)年度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未及时报告与备案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发展监测数据的。

  (四)有犯罪行为或者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标签: 瞪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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